早前Orientis共同創辦人Jennifer獲歐盟駐港澳辦公室邀請,為其主辦的研討會擔任容席主席並主持兩場討論環節,而研討會則是針對歐盟去年提出的《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審查指令》(Directive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簡稱CSDD)法案草案。事實上,早前的Newsletter我們也向投資者簡介草案的內容及須注意事項,這篇文章嘗試更有系統地討論這條影響環球供應鏈管理的歐盟指令。
法案的背景及內容
根據歐盟駐港澳辦公室向予會者的提供的研討會會刊,歐盟提出CSDD的目標,旨在將一些涉及人權及減碳有關的國際標準,由企業自願納入其企業管治框架,轉為以法律方式要求企業在這些領域作盡職調查。事實上,要求企業在人權及環境保護領域作盡職調查並不罕見︰澳洲的《現代奴役法案》(Modern Slavery Act)要求年營業額超過1 億澳元的澳洲企業,須要按政府要求披露企業供應鏈有否涉及強迫勞動或童工行為;德國本年落實執行的《供應鏈盡職審查法》(Supply Chain Due Diligence Act)則要求有3000名員工以上的德國企業(在2024年將下調至1000名員工),須確保其企業供應鏈內沒有侵犯人權及對環境有不利影響的行為。
而按歐洲執委會的草案文本,歐盟將要求以下兩類歐盟企業須就人權及環境問題作盡職審查︰第一組別的企業包括員工人數超過500人並且全球淨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的歐盟企業,第二組別的企業包括員工人數超過250人並且全球淨營業額超過4000萬歐元,並且有至少百分之50的營業額源自紡織、採礦、農業、食品生產等「高影響行業」的歐盟企業。而更重要的是,相對德國及澳洲的法案,歐盟提出的草案要求相關企業董事為執行及監察企業盡職審查承擔法律責任。正如早前的Newsletter指出,歐洲議會現時審議草案的其中一個爭議,正是如何確立相關董事責任的同時,保障歐洲企業管理層的法律權益。另一方面,歐盟的草案也包括那些非歐盟註冊但在歐洲共同市場活躍的企業,而其組別分類及條件也是與歐盟企業一致。當然,法案內容也包括一些滿足盡職審查的行為及技術要求,但相信這些法律及技術細節會在審議期間有所修改,暫不討論。
法案的潛在影響及機遇
根據現時的立法時間表,預計本年內歐盟會完成CSDD的立法並於2024年正式實行,而由於法案屬歐盟指令(Directive)的層級,成員國將有2年時間將《指令》內容套用至國家法律框架,意味著假如一切順利,CSDD將於2026年全面實施。
儘管如其他監管企業行為的歐盟法案一樣,CSDD主要針對大型歐盟企業或涉及高影響行業的中大型企業,但不同的是由於供應鏈的盡職審查要求由原材料供應、半成品生產工序,以及最後加工過程均需符合人權及環保要求,意味著不論是歐盟或非歐盟的中小企,只要它們是這些受監管企業的供應商,也會受到間接影響。畢竟這些企業如何限制自身的法律風險時,往往會在合約上加入一些法律條款,將董事及企業的民事責任部份轉移到供應商及生產商。事實上,這也屬新型「布魯塞爾效應」(Brussels Effect)的其中一個範例︰儘管歐盟法律的應用與執行雖然限於歐盟企業或大型跨國企業,但由於全球化下跨境投資及供應鏈環環相扣,加上歐洲共同市場的經濟規模及吸引力,令這些歐盟法律也有其「長臂管治」的效果,影響非歐盟企業甚至其他國家相關領域的法規。因此,即使投資者現時投資的企業未必屬於上述兩個組別,但可以預期一旦歐盟定下相關的盡職審查要求,其他國家及企業即使沒有相關規定,實質上也須跟隨歐盟訂下的遊戲規則。而正如研討會的其中一名講者指出︰「每個國家均有潛在風險」(Every country has risks),即使在一些符合環保及人權國際標準的國家及地區,也可能出現「樹大有枯枝」有情況,因此企業未來管理供應鏈的關鍵是在於如何控制風險,而非單純地以為可以選擇一些「低風險」地區建立自身的供應鏈。
然而,當風險變得無可避免而且必須處理時,這也意味著新的商業機會出現。特別是供應鏈管理本身涉及不同國家及地區的法律磨合,而愈具規模的企業它的供應鏈也變得愈來愈複雜及涉及不同的層級,數位服務及人工智能系統在整合零碎及大量資料相對人力會有更大的優勢,相信會是未來數位初創未來藍海之一。另一方面,既然涉及民事法律責任,如何透過不同可信的中介承擔風險,或是以再保險等財務方式管理潛在的民事賠償,都是CSDD實施後企業面對的問題,自然也是另一個屬於專業服務及數位服務的藍海。最後,從投資者而言,CSDD會直接影響未來投資企業的管治要求及相對的盡職審查能力,而假如真的希望降低上述風險,投資歐盟企業或直接在歐洲共同市場設廠,也許是較合適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