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月刊專欄》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江
基於國際調解及國際調解院本身的功能,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江,與香港投資者及初創未來在國際投資及合作上有一定意義。
6月30日,有近400名國家及國際組織的代表駕臨香江,出席國際調解院公約的簽署儀式。Orientis研究總監陳偉信博士受《明報月刊》邀請,分析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江的啟示。事實上,基於國際調解及國際調解院本身的功能,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江,與香港投資者及初創未來在國際投資及合作上有一定意義。以下為文章節錄,全文可到《明報月刊》網站閱讀,或直接購買《明報月刊》7月號以表支持。
調解作為「外交」解決爭議手段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33條第1項,任何爭端的當事國,應盡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利用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或各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解決爭端。而基於當事者的國際法身份、涉及罪行、當事者的參與方式、第三者的角色及地位,爭議解決方案的法律效力等,在國際社會衍生不同的爭議解決方法。
至於調解本身,則有著仲裁、和解及談判的特色。儘管調解本身有著調停(mediation)及和解(conciliation)的意思,但在原國際法應用的層面,兩者仍有一定程度的差別︰和解本身更多時涉及一個由當事雙方信任的第三方委員會,負責調查及提交報告及解決爭議的建議予當事國或當事人,然後由當事國或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接納報告內容及執行相關建議。
例如1905年的「多革灘事件」(Dogger Bank),英俄雙方在常設仲裁法院的支援下,以和解委員會的方式處理。至於原國際法下的「調解」(mediation),更多是包含斡旋(good offices)及調停的意思,例如1960年《印度河水條約(Indus Waters Treaty),當時的世界銀行就擔任「調解員」的角色,負責提供建議及協助印巴雙方對話;以1978年的《大衛營協議》(Camp David Accords),則在美國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的邀請及斡旋下,於大衛營簽訂的框架協議,成為埃及與以色列最終達成和平條約的關鍵。
調解的重點在於透過第三方(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良好的氣氛下,達成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而根據香港律政署有關調解的討論,調解員「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從而利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員不會就誰對誰錯作出裁決,亦無權強行各方和解;作出決定的權力始終在爭議各方的手上。」
因此,調解員的角色不是「調查」及「和解」,更多時是一個協助當事雙方溝通的角色及傳訊人,從而令當事雙方主動以談判的方式,達成和解共識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而在2020年《新加坡調解公約》(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正式生效過後,由和解所達成的和解協議與《紐約公約》框架下的仲裁結果一樣,在國際法下獲得承認及執行。而當仲裁及和解皆有國際公約的支持下,相對於國際法庭及仲裁機構全由獨立第三方按規則及程序作出裁決(adjudication),調解往往被視為當事雙方以「外交」(diplomatic)的方式達成協議,更重視當事雙方的主動尋求共識,以及調解方如何以外交手腕或傳訊手段協助當事雙方達成協議。
調解作為北京改革國際治理的外交手段
既然調解作為歷史悠久的國際調解方法,為何這是中方提出的「填補國際調解機制的空白」?從實言而言,國際社會的確欠缺一個以國際法為基礎,可以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常設和解機構。而一些有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調解或和解職能的國際機構,例如早前提到的常設仲裁法院或偶一為之的世界銀行,大多數是西方及已發展國家為主導,欠缺發展中國家或南方國家的聲音。因此,所謂的「空白」在於現時的國際解決問題的方法,沒有一個以發展中國家主導的機制,這亦是國際調解院在國際法的一個重要定位。
當然,創始國為南方國家並不代表排拒已發展國家的參與,但至少在定位上北京更有意將「調整」定位一個南方國家選擇解決國際爭議的方式︰尊重雙方主權、重視彼此在和解過程的參與及溝通、強調(外交)談判的方式達成共識的國際治理模式,而非由第三方(西方國家)強加執行的「司法仲裁」模式。當然,強調以發展中國家為主軸的解決問題方式,並非排拒已發展國家的參與,正如由北京牽頭成立的亞投行也歡迎其他「域外成員」加入,而這也是選址香港這個中西交匯城市的其中一個意義。畢竟香港屬中國境內唯一一個實施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因此同時具備理解普通法、大陸法同時善於解決爭議的專業人才。
另一方面,更現實的問題是,現時國際調解的應用,更多是處理國家與投資者的爭議、能源及天然資源的分配、開發時遇到的環境問題及債務問題,屬經濟外交及境外投資常遇到的問題及爭議。設立應對這些外交及商業爭議的國際調解院並將之落戶香江,對北京及香港處理這些潛在爭議而言亦有正面作用,甚至可直接提高北京及香港,在國際私法應對及執行的國際地位。當然,國際調解院能否真的讓北京推動的國際治理系統登上國際舞台,關鍵是未來北京會否將國際調解院,納入日後北京與其他國家簽署合作協議時的解決爭議機制,以及能否有一重大案例打響國際調解院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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